发布时间:2019-03-07 10:12 浏览量:60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苏州市通信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苏州市域范围内从事通信业务和通信基础设施施工、设计、维护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本协会作为通信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团结全市通信行业界同仁,积极推进通信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苏州市姑苏区学士街255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并维护协会网站,按时出版协会简报和会刊,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二)开展小区驻地网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维工作,并深入到市(县),节约会员单位投资,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制定行规行约,提高会员职业道德,协调会员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 )做好行业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加强会员单位与通信管理部门、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诉求;
(五)组织技术协作和学术交流,受托组织的行业技术成果鉴定、资质审查,提供技术咨询、信息反馈,推广新技术、新设备。
(六)参与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七)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电信运营企业、专用通信网单位、通信建设单位和设计、维护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有关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26 %。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不低于1/2。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会刊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联合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协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 2018年10月12日经第四届第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