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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30 09:18   浏览量:1611

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规划局、经信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业行业、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14〕8号)、《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粤建科〔2013〕3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宽带普及提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4]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847-2012)两项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已于2013年4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光纤到户中国家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县(市、区)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要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既有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要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改造时,应当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要求实施。

    二、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没有安排小区通信管线和通信设施设备用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对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进行施工图审查,凡不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强制性条文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未经审查合格的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五、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并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所需投资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

    六、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简化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通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

    七、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进行验收(详见附件),并将验收文件报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责令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八、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电信运营企业对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实施光纤宽带网络改造,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售光纤网络通信设施,不得与任何企业签订排他性或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和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权。

    九、电信运营企业要编制光纤到户改造的实施计划,以共建共享方式,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建筑和大型园区实施光纤到户改造。

十、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市住建局要及时组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电信运营企业、建设等单位开展光纤到户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帮助有关单位和企业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保障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顺利实施。

十一、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光纤到户工作。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协调指导、督查督办职责,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及时协调解决新建、既有住宅建筑和工业园区光纤到户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清远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章)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章)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章)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章)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