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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共建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4 09:25   浏览量:1707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通信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营造公平有序的通信市场竞争秩序,全面提升我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信息化生活不断增长的需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通信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近年来我省各地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增大,通过共建共享可以提高通信设施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城乡建设。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各电信运营企业要以实现“两个率先”、建设“两型社会”的高度,把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行共建共享作为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共同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为江苏省通信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

(一)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应符合地方城乡规划要求,与通信发展规划相适应。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项目应同步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配套设施建设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相关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各市建设局(建委)要根据《关于落实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苏建科〔2006〕423号)精神,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的审查,涉及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各地通信行业协会共同参与审查把关。

(三)各市通信行业协会要主动联系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责任,参与住宅小区及商住楼从设计、施工图审核、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共同进入,实现市、县(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的统一规范管理。

(四)电信运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部、省对驻地网小区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积极配合通信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保证通信业务共同进入,切实维护广大业主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的权力。

(五)启动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标准修订工作,以适应光纤到户、三网融合等新技术发展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多运营企业共同进入的建设方案,多创经验,为标准修订工作提供实践支撑。

三、通信基站、铁塔、管道的规划建设要求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将本企业的建设规划统一报各地通信行业协会,由通信行业协会负责审核其中有无违反共建共享等国家相关规定的项目,并负责汇总编制成通信设施行业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经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办公室盖章后提交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并纳入城乡规划。

(二)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资源共享工作的整体要求,将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到城乡规划中,特别是对3G和光纤宽带建设项目,要加强服务,确保工程实施进度。

(三)对于以往履行审批手续不全的在用通信基站和铁塔,请各市建设、规划部门提出统一的补办手续和整改要求,并在年底前完成符合规划要求项目的手续补办工作。

(四)对城乡通信管道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采用微控定向钻技术,切实减少路面开挖频次。对采用微控定向钻技术的,应减免相关收费。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在9月底前报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厅将在年底前后组织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请各地通信行业协会按照文件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并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于9月底前报省通信管理局。省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协调,确保各地区工作到位。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将加大小区通信设施建设和共建共享工作的检查力度,对违规建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